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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立一家企业,即使资金有限,但如果作为股东方,没有资金但有技术,那么技术入股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现金进行出资,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
但重要的是,这些资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简而言之,技术作为非货币资产,只要满足相应的法律要求,并且经过评估作价,还能确保技术资产的所有权能够合法、顺利的过户给公司,就可以作为公司设立出资的一部分。
一、技术入股是否涉及增值税的缴纳?(个人和企业)
当股东选择将技术作为投资注入公司时,必须完成相应的技术所有权转移流程,这在实质上构成了一次技术转移。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对此类技术转移行为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纳税人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除。
为了享受这一免税优惠,纳税人需要准备技术转让或开发的相关书面合同,并提交至所在地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通过审核后,纳税人还需将书面合同和科技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具体来说,无论是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还是其他类型的股东,只要他们按照规定在所在地(自然人股东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然而,如果股东在进行技术入股时,未按照规定完成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程序,那么他们将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优惠。
二、法人企业以技术投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要分3个阶段来讨论,因为这不同的3个阶段政策不一样,处理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 法人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技术投资
- 法人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的技术投资
- 法人企业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的技术投资
因为前两项过去的时间比较久远,在此处就不做讨论了,我们来看看现行的政策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首先,我们引入一个小小的案例:
【案例解析】
A企业和B企业计划合作成立一个新的企业。A企业计划以技术作为出资,而B企业则以现金形式出资。A企业目前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其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这与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在资产使用期间按规定计算的摊销额后的余额一致。经过评估,该技术的价值达到了1000万元。B企业则以1500万元的现金进行出资。A企业已经将技术投资协议在所在地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完成了认定,并在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
在进行技术投资时,A企业的会计分录(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如下:
- 借方: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0元
- 贷方:无形资产 1,000,000元
- 贷方: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收益) 9,000,000元
下面我们来看看,
技术入股方式
和现金入股方式
的不同税负以及到底孰优孰劣?1、技术入股方式的税负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所以,企业若选择将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入股,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可以在投资时暂不缴纳税款。这种递延纳税的优惠允许企业在将来转让股权时,仅对股权转让所得减去技术成果的原始价值和相关合理税费后的净额进行纳税。
具体来说,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技术投资时,可以选择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措施(
需注意,这并不是免税,而是将纳税时间推迟
)。例如,在上面的案例中,A企业在投资当年虽然在账目上记录了9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但在年度的税务汇算清缴过程中,可以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额。一旦满足纳税条件,比如股权发生转让,并且出现增值,企业则需要对这部分增值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相应的税款。假如A企业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投资后,选择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假设此次出售获得的收入为3000万元。在该股权转让的年度,A公司需要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这里我们不考虑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印花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那么,A公司在股权转让的那一年,基于股权转让所得,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入股并递延纳税:
- A公司以评估价值1000万元的专利技术入股
- 入股时选择
递延纳税政策
,投资当年暂不纳税
转让股权时
(假设3000万元)才缴纳所得税: (3000 - 100) × 25% = 725万元
2、现金入股方式的税负(先卖技术,取得现金再出资
)
那么,如果A企业在投资时不采用技术入股,而是采用现金出资,结果会如何呢?
B公司首先通过1500万元的现金投资成立了C公司。随后,A公司对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进行了价值评估,并与C公司达成了技术转让协议。根据协议,A公司将这项专利技术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在完成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了技术合同的认证,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了备案文件。
在履行了上述手续之后,C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的货币资金。A公司在收到这笔款项后,又将这笔资金作为增资投入到C公司中。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最终实现了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的目标。具体来说,A公司出资1000万元,而B公司出资1500万元。同时,A公司的专利技术也成功地转移至C公司名下,完成了所有权的变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金入股,实时交税:
- A公司先将技术以1000万元卖给C公司
- 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 (1000 - 100 - 500) × 25% × 50% = 50万元
- 再用1000万元现金入股C公司
- 后续转让股权时缴纳所得税: (3000 - 1000) × 25% = 500万元
- 总计缴纳所得税: 50 + 500 = 550万元
再来做一下对比:
现金入股方式比技术入股少缴税:
725 - 550 = 175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将技术投资转换为现金出资可能带来税收优势。主要原因是技术转让享受的500万元免税额度和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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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小微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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