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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面回答一下这个问题,那就是股东用作投资入股转入被投资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可以计提摊销,在税前进行抵扣的。
 
当企业接收到投资者提供的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后,他们通常会根据既定的时间周期(比如按年或者按月)对这些账面已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技术专利进行摊销处理。那么,这些摊销的金额是否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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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相关规定,被投资企业在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入股时,可以按照其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部分摊销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原文为第三条第(二)项,如下: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如果仅看上述文件,被投资方企业只需要有一份评估报告就可以作为该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的依据了,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销售方(这里推导为用技术投资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 被投资方要取得合规发票
  • 销售方(这里推导为用技术投资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 被投资方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所以,当投资者以技术资产进行投资时,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那么无论投资者是公司、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向被投资企业开具相应的发票。对于自然人投资者,他们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这种发票
一旦被投资企业收到发票和相关的技术评估报告,他们就可以按照评估值发票金额将技术资产入账,并按年度进行摊销。这样的操作流程之后,基本上可以确保企业在税务处理上不会产生风险了。
 
再来看,前面的一个前提,投资人用技术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呢?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一项行为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境内发生;二是有偿行为;三是销售了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且同时还要不属于这个文件所列举的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非经营活动。
那么首先,投资人在中国境内以无形资产出资,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投资人获取了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该行为满足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三个条件,同时也不属于文件所列举的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非经营活动。
所以,投资方(个人或企业)用技术投资入股的行为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了,投资方应向被投资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被投资方只有取得发票技术评估报告,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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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财税实务必修课EP05:自然人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验资报告,股东还有哪些方式可以证明已全部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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