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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所以,企业若选择将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入股,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可以在投资时暂不缴纳税款。这种递延纳税的优惠允许企业在将来转让股权时,仅对股权转让所得减去技术成果的原始价值和相关合理税费后的净额进行纳税。
具体来说,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技术投资时,可以选择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措施(需注意,这并不是免税,而是将纳税时间推迟)。
 
所以,自然人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也是可以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 自然人个人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用技术对外投资,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在投资环节选择递延纳税优惠
  • 在满足纳税条件(股权转让)时,如果发生增值,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按未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那么问题来了,技术成果的原值怎么来进行确定呢?
如果技术专利在创造时,有登记相应的账面成本,那么原值可以合理确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个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财产原值即为技术成果的原值;
问题是,如果个人投资者不能提供技术原值凭证,应当如何合理确认原值呢?
分两种情况:

1、技术入股后,被投资公司境内上市了

根据财税[2016]101号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后,若公司在境内上市,处置股权时按限售股征税规定执行。若无法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将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及税费【现行限售股的征税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技术入股后,被投资公司没上市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个人转让技术入股获得的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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