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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已经过去了,这意味着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了。那么现在可以对这个过程中碰到的一些问题一起来聊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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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中旬,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是进入尾声的时候啊,小编所在城市本地有一家知名的重庆风味老火锅连锁店因其供应商未能提供合规的发票而面临税务老师对其相关所得税计算问题的电话问询。
这家火锅店以其正宗的重庆风味和新鲜食材著称,这些新鲜又便宜、实惠的食材得益于这家火锅店拥有比较大规模的个体供应商,但美中不足的是,一些食材供应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力及时开具合规、可用的增值税发票,导致火锅店的成本无法充分、真实的反应,进而使得利润不断虚高。
火锅店为了反映真实的成本支出,采取了“白条入账”的方式,并且将采购合同、收货单和支付凭证等重要佐证资料,在每一次交易之后都收集整理完好。然而,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该火锅店仍被被要求对未取得发票的成本部分按照25%的比例来补缴企业所得税。S局的这种要求看似合理,而实则细究起来则不然,各位中小微企业的老板,一定不要被糊里糊涂的调增了税款,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给大家详细的探讨一下“白条抵库”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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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发票并非是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唯一依据。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成本和费用支出是真实、合法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税务机关应当允许企业将这些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白条费用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能被视为合理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1. 真实性:企业必须能够证明白条所代表的费用是真实发生的,而非虚构或夸大的。
  1. 合理性:费用的发生必须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是合理的,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
  1. 相关性: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对企业的收入产生直接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白条费用的上述特性,例如合同、支付凭证、运输单据等,以支持其在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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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征收政策和方式。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年度计算,并且按月或按季进行预缴。企业需要在每个月份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税款的申报表和相应的税款。此外,企业还需在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也就是在5月31日之前,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年度结算和清算,以确定并解决应缴或应退的税款。

那么具体针对上面的火锅连锁店的例子,给出3点建议:

首先,在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之前,即使火锅店“白条抵库”的情况不被认可,S局也不应该直接针对“白条抵扣”中未取得合规发票成本支出部分单独要求补税,而是根据全年的收入、成本综合计算是盈利或亏损之后才能视情况纳税,因为有可能火锅店在剔除这一部分白条抵扣的成本费用之后仍是亏损的状态,或者还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所以其当年并不一定就是要交税的。
其次,如前文所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发票并非是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唯一依据,这个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法》里面有很多依据,下面列举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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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最后,尽管这家火锅连锁店规模比较大,开了好几家分店,但实质也属于所得税上的小微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且由于该火锅店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大多来自于大量的个体,有些甚至残缺不全,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按照餐饮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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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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